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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资诈骗罪

集资诈骗罪

浏览次数:   更新时间:2018-05-03 14:41:00 发布人:管理员

  一、概念

  集资诈骗罪(刑法第192条)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
  二、犯罪构成

  (一)客体要件

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,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,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。

  (二)客观要件

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
  (三)主体要件

 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,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。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,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。

  (四)主观要件

 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,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。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。所谓据为己有,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,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。在通常情况下,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、或任意挥霍,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