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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失致人重伤罪

过失致人重伤罪

  一、概念

  过失致人重伤罪(刑法第235条),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重伤的行为。

  二、犯罪构成

  (一)客体要件

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,身体杖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、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。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,包括四肢、五官及毛发、指甲等。假肢、假牙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总分,亦应属于身体,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。

  (二)客观要件

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伴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。

  (三)主体要件

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。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。

  (四)主观要件

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,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。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,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;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,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