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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

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

  一、概念

  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(刑法第294条第2款),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,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。

  二、犯罪构成

  (一)客体要件

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,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,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。

  (二)客观要件

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,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。

  (三)主体要件

 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成为本罪主体。 (四)主观要件

 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,过失不构成本罪。